VIE模式(Variable InterestEntities,直譯為“可變利益實體”),即VIE結構,在國內被稱為“協議控制”,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,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,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(可變利益實體)。
一、公司的創始人或是與之相關的管理團隊設置一個離岸公司,比如在維京群島(BVI)或是開曼群島。
二、該公司與VC、PE及其他的股東, 再共同成立一個公司(通常是開曼),作為上市的主體。
三、上市公司的主體再在香港設立一個殼公司,并持有該香港公司100%的股權。
四、香港公司再設立一個或多個境內全資子公司(WFOE)
五、該WFOE與國內運營業務的實體簽訂一系列協議,達到享有VIEs權益的目的,同時符合SEC的法規。